关于《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2017-11-06

——2017年10月30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荆州市水利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治水,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需要。长湖是四湖流域上区的主要调蓄湖泊,是重要水源地、补水通道、水产基地、江汉航道、风景旅游地,是荆州头顶的一盆水,对荆州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环保安全和经济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全市正在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长湖保护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重,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落实湖长制、抓好长湖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已颁布施行五年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二)是荆州建设“两个中心”的需要。努力把荆州建设成为长江中游中心城市和江汉平原现代化中心城市,是荆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宏伟目标和战略任务。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长湖的治理与保护已成为荆州建设“两个中心”过程中生态文明和城市品位的重要展示窗口。“两个中心”城市建设更需要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长湖在我市湖泊中率先立法,主要任务是为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是解决长湖水资源保护存在问题、规范水事行为的需要。近年来,随着长湖功能的增加,水产养殖、湿地保护、水上安全、水质污染(监测资料显示,长湖大湖水质Ⅲ-Ⅳ类,局部水质Ⅴ类)等各种问题日益凸显。由于长湖管理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管理关系复杂,事权关系不清,以致围湖造田筑池、违法种植养殖等各种破坏湖泊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现,对长湖保护构成极大威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长湖乃至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长湖水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首先从管理入手,制定出台一部符合长湖实际、突出长湖特色的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水事行为,从而实现长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和调研。2016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编制2017年立法项目时将制定长湖保护条例纳入其中。2017年2月,成立了市长湖保护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和起草专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市水利局召开荆州市长湖保护立法联席会议,正式启动荆州市长湖保护立法工作。2月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爱平、段昌奉、张钦同志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农村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四湖局等单位负责人多次到长湖周边地区和有关管理单位实地调研、讨论和座谈,详细了解长湖保护现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草案起草专班赴省水利厅开展湖泊保护立法考察调研;到黄石市大冶湖管理局和黄冈市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学习湖泊保护工作先进经验;赴恩施州学习酉水河保护立法工作先进经验。条例起草专班根据调研意见和要求,制定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和论证报告,并送市政府进行了审批;根据起草工作方案和论证报告,进行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二)起草和修改。2017年4月6日,条例起草专班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和学习大冶湖、白莲河水库保护工作先进经验,形成了讨论稿第一稿。4月下旬,根据多次讨论意见和建议,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了讨论稿第二稿。5月中旬日至9月中旬,在调研学习外地跨行政区划保护立法工作先进经验和听取立法成员单位意见及征求各界建议后,对条例草案讨论稿作了13次修改调整。为了完善条例草案,副市长邓应军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云飞同志先后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荆州区、沙市区、纪南文旅区的负责人进行研究讨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还请长江大学法学院请法学教授进行了审阅修改,并报请长江流域委员会有关专家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终于形成了本条例草案。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水域与岸线保护、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长湖保护的目标、范围和任务。条例第一章明确了长湖保护的目标、适用范围和原则。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采用指引性条款,明确了长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两个区域:1、保护区,是指长湖设计洪水位34.00米(冻结吴淞高程)以下及设计洪水位沿地表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2、控制区,是指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范围。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确长湖湖区湖泊及主要入湖河渠水质按照水功能区划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保护。

(二)关于长湖保护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实行党政同责的市、县(区)、乡(镇)三级湖长制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长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跨行政区划协调、部门联动与公众参与的长湖保护机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解决跨行政区划和本行政区域部门间长湖保护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三)关于长湖的保护措施。条例分第三、四两章共二十条,明确长湖保护的具体措施,列举了污染水环境、破坏长湖生态系统和影响水域与岸线管理的禁止和限制性行为,对长湖保护控制目标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关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共设六条,重点对污染水环境、破坏长湖生态系统、影响水域和岸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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