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文明行为 法治引领社会风尚——《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2017-11-01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克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精神文明创建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法治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推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荆州市坚持文明创建,开展“五城同创”工作,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得到了很大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今年7月,荆州市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目前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是,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的还较为普遍和突出,给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带来了难题。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全面总结我市在文明创建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巩固“五城同创”成果,同时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部分不文明的行为,助推荆州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城市。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将制定《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组成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长江大学法学院参与起草工作。制定条例得到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有近14万人次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了“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宣传文明行为,培育文明意识的过程。8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条例; 9月29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10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2017年11月1日公布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各方职责,政府、社会、公民“一个也不能少”

(一)政府主导,依法推进。 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统筹协调、有效推进社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任务,互相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

(二)社会参与,凝聚共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良好局面。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三)公民践行,引领风尚。公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是文明行为的实践者、推动者、维护者。每一个公民都要讲文明、尊道德、守法律,推动文明行为条例落实落细落小。条例规定了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要途径。一是自觉遵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二是支持鼓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或者捐赠财产等形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是积极监督。公民应当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二、确立基本规范,文明行为“刚性约束”

根据广泛科学的调查,我市不文明行为,主要体现在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互联网管理秩序等四个方面。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基本规范。

(一)公共场所秩序。一是在公共场所不粗言秽语、不争吵斗殴、不袒露身体,不大声喧哗及大声接打电话,等候服务时应当自觉排队。二是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三是不将宠物带入医院、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清理宠物粪便,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四是不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不占用盲道和公共停车位。

(二)公共交通秩序。一是驾驶机动车不使用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经过路口、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礼让,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二是驾驶非机动车、使用共享单车应当按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三是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有序排队,不食用带果壳、有气味的食品,不占座,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三) 公共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一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发小广告,不高空抛物。二是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三是开展广场舞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器材和音响设施,不噪声扰民。四是不攀折花木,不占用、不毁坏公共绿地。

(四)互联网管理秩序方面。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不侮辱、诽谤他人,不煽动网络暴力舆论。

三、倡导文明新风,鼓励生活方式“高大上”

条例专门设置一章——文明行为鼓励,鼓励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文明家庭、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参与公益事业,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扶老、助残、救急、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见义勇为、见义智为。提倡全民阅读,安全环保出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低碳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建设文明家庭,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家庭成员互相关爱,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建设文明社区,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培育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建设文明乡村,完善村规民约,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农户创建,树立文明乡风。

四、健全激励机制,为文明行为“点赞”

培养文明行为意识,养成文明习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条例规定建立激励制度,为文明行为点赞。

(一)政府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制度。获得市和县级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对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称号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社会层面:对志愿者服务建立星级评定、积分兑换等保障、激励制度。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可以在其困难时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五、强化法律责任,对不文明行为“长出牙齿”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的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公民的自觉遵守和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在这二者之间,后者更为重要。为确保可操作性,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执法部门的违责后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执法部门处罚权限。条例对所列举的一部分不文明行为,明确由市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这些处罚措施,严格依照上位法设定,确保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三是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形。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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