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来源:本网 作者:不详 2014-09-24
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和规章等,并提出报告。

5、根据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或主任会议委托,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专题汇报。

6、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主任会议委托的其它监督事项。

7、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工作进行视察、调查,并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纠正存在问题的建议。

8、检查、了解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情况,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提供情况和建议。

9、根据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对有关违宪、违法行为,重大控告、申诉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进行专题调查。

10、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内务司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文字材料撰写工作。

3.负责内务司法委员会各项视察、调查、检查活动及会议的服务、宣传报道工作。

4.督促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监督意见的落实。

5.负责内务司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6.接待和处理涉及法制的信访案件。

7.协助做好法制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及立法调研的意见征集工作。

8.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9.负责与对口联系单位和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联系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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