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第2号)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2017-02-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咨询作用,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决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认定、产生和确定,以及专家库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暂定20人,采用聘任制,聘期3年。期满后经协商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作自动解聘。

第四条 预算工委可根据专家库人员结构情况,研究设立按专业分类的专家组。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四种意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工程管理等专业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咨询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采取单位推荐与人大预工委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单位推荐。市内党政群机关、省驻荆单位、在荆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均可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推荐单位应当如实向预算工委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预算工委审核。预算工委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人选名单,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三)确定。专家库成员确定后,由预算工委颁发聘书;

(四)增补专家库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财政总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审查:

(二)参与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市直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四)参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

(五)参与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参与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七)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预算审查监督中的疑问;

(三)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法律责任追究;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预算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工作纪律,未经预算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五)及时向预算工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十条 预算工委应当定期召开专家库全体或部分成员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预算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推荐人的资料,拟定专家人选,提出审核意见报预算工委;

(二)保持与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库成员的建议;

(三)定期寄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调研活动;

(五)提出专家库经费开支的意见(专家库工作经费在预算工委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六)建立健全专家库成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起执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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